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1)关于实施范围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在本省内的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和体制保障,突出的问题是跨省转移。因此,《暂行办法》重点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政策(第一条),并要求各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内的转移办法(第十一条)。凡是原来指定的与《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关于适用对象
《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条)。
(3)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这样规定,实现了参保人员转移前后养老保险权益的衔接,从根本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转移不畅而退保的问题。
(4)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 ,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认为,多转进一个人,将来就要多发一份养老金,增加本地基金的负担,因而不愿意接收。而转出地认为,企业缴费形成的基金,不仅要保证缴费者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还要保证现在已经退休人员的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因而不愿意转出单位缴费。为缓解地区之间的矛盾,《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第四条)。目前,大部分统筹地区的企业费率为20%,小部分沿海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既减轻了转入地的资金压力,也给转出地留下一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当期支付,适当平衡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单位缴费转移多少,主要是适当平稳地区之间的基金总量关系,不影响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水平核定。
(5)关于待遇领取地的规定
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叫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第六条)。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关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对年龄偏大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原则上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心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确定其继续参保缴费、权益累计和待遇核定;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这样规定,主要是缓解中心城市的人口压力,也是为了避免部分参保人员为了领取较高的养老金二改变户籍流动参保。对于组织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7)关于对农民工的规定
《暂行部分》既坚持了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又充分考虑到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就业不稳定的特点。《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使农民工的权益不因往返城乡而受损。如返回城镇就业并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不再办理退保。农民工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九条)。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达不到领取条件的,可以返回新农保。这是对现行政策的一个重大突破,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大规模退保的问题。至于农民工在城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农保之间如何进行衔接,鉴于新农保刚刚开始试点,可待试点成熟后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8)关于基本养老金核定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即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并按国家规定计发养老金。
(9)关于统一规范操作流程
《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第三条),在新就业地参保,本人只需提出转移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这样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也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