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